# 内地居民与香港保费融资：亲赴香港签署、IFS-MP、资产证明、跨境资金与还款币种的合规提示

> 内地居民以保费融资购买香港保单，除了 IFS-PF 与负担能力评估，还要面对亲赴香港签署、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内地资产与收入证明的核证、跨境资金与外汇规则、以人民币收入供美元或港元贷款的汇率风险。本文只写规则与风险，不写任何换汇或资金路径。

- URL: https://premiumfinancing.hk/mainland-visitors/
- Author: 保费融资观察编辑部 (https://premiumfinancing.hk/about/)
- Reviewed by: Premium Financing Observer Editorial Editorial Board
- Published: 2026-11-04
- Updated: 2026-11-04
- Language: zh

## 要点速览

-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须亲身在香港完成签署，并签署「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2016-07-08 通函，2016-09-01 起适用）；在内地境内招揽或销售香港保单不受香港法例保护，IA 2024-06 通函针对诱使无牌向内地访客销售的业务模式采取行动。
- 以融资购买时，IFS-PF、FNA 与三项负担能力测试同样适用；保险公司核证的资产与收入证明来自内地时，2024 年联合视察已点名银行证明信资料不实的问题，核证会更严格。
- 贷款通常以港元或美元计，利息按月支付、到期还本；以人民币收入还款须遵守内地个人外汇与跨境汇款规则，并承担人民币对贷款币种的汇率风险。
- 2024 年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628 亿，占香港个人业务新造保费 28.6%（IA 2025-04-25）；IA 自 2025 年起暂停单独公布该数字。
- 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保险或贷款的销售、推广或转介活动；税务、外汇与申报义务请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

## 定义：内地居民做香港保费融资，叠加了两套规则

内地居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内地访客）以保费融资购买香港保单，同时受两套规则约束：一套是香港对所有保费融资申请人的规则——IA 2022-04-01 通函的负担能力评估、过度杠杆识别、资产与收入核证、IFS-PF；另一套是香港对内地访客投保的规则——亲赴香港签署、IFS-MP、持牌中介人只能在香港境内进行受规管活动。此外还有内地自身的外汇、跨境汇款与税务规则，这些不是香港法规，本站只提示其存在，不作解释，读者须在内地取得专业意见。

一个基本事实先说明：香港保单的法律保护以保单在香港依法签署为前提。在内地境内招揽、推介或签署香港保单，既不受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监管，也不受内地保险监管机构的保护。IA 2024-06-12 通函针对的就是"诱使无牌向内地访客销售长期保单的不合规业务模式"。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保险或贷款的销售、推广或转介活动。

## 签署：亲赴香港与 IFS-MP

香港保险公司受理内地访客的长期保单申请时，须由投保人亲身在香港完成投保与签署；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出入境记录或在港签署的见证。自 2016-09-01 起（原保险业监理处 2016-07-08 通函），所有通过任何渠道申请长期保险业务的新保单，若申请人持内地居民身份证，须签署「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适用于新保单持有人与受让人，每张保单签署一次。

IFS-MP 提示的事项与保费融资直接相关的有三点：保单受香港法律管辖，争议在香港解决；保单以港元、美元等货币计价，续缴保费与领取保单利益涉及跨境资金安排与汇率风险；投保人须自行遵守内地的外汇与其他规定。叠加保费融资后，IFS-PF 又加了一层：贷款合同同样受香港法律管辖、贷款方同样在香港，任何争议都要在香港处理。

| 文件 | 适用对象 | 签署时点 | 来源 |
|---|---|---|---|
| IFS-MP | 持内地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与受让人 | 投保时，每张保单一次 | 2016-07-08 通函 |
| IFS-PF | 所有拟用保费融资的申请人 | 发单前，中介人知悉融资意向时即须解释 | 2022-04-01 通函 |
| FNA（含三项负担能力测试） | 所有申请人 | 推荐产品前 | GL30 |
| 冷静期通知（反映权利转让） | 所有融资申请人 | 保单交付时 | GL29、通函第 20 段 |
| 融资函、贷款合同、转让契据 | 借款人 | 放款前 | 贷款方 |

## 资产与收入证明：来自内地的文件怎么被核证

IA 通函第 10–11 段要求保险公司对融资客户做资产与收入证明核证，并对非全资、有负债的资产打折，一般不接受自住物业。内地居民的证明文件——内地银行流水、存款证明、理财持仓、房产证明、纳税记录、公司财务报表——都要经过这道核证。2024-06-27 联合视察发现，保险公司用作资产证明与 KYC 的部分银行证明信"含有不正确或含糊的资料且未经妥善核实"，这类发现通常会让保险公司对跨境文件采取更审慎的做法：要求原件或可查证的版本、要求资产与申报的收入来源一致、对无法核实的资产不计入。

对投保人的含义是：第一，不要让任何人替你"优化"资产证明——HKMA 2024-01-22 文章列出的投诉主题之一就是负担能力评估中虚报流动资产，而反复修改 FNA 以提高可用资源在 2024 年视察中被点名；第二，随时还款测试看的是你在香港或贷款方可接受的范围内能迅速变现的资产，内地的房产与受外汇规则限制的资产未必被计入；第三，资产证明同时服务于反洗钱与资金来源审查，与税务申报记录不一致会带来额外问题。

## 资金：自付保费、每月利息与到期还本的跨境问题

保费融资要求投保人在三个时点动用自有资金：投保时支付自付部分、贷款期内每月支付利息、贷款到期时还本（或贷款方提前要求时全额还款）。对内地居民，每一笔都涉及跨境资金安排：

| 时点 | 金额特征 | 跨境问题 |
|---|---|---|
| 自付保费 | 一次性，通常为保费的 20%–35% | 保费须以保单币种在香港支付；资金来源须可证明 |
| 每月利息 | 持续 10 年或更长，金额随利率变动 | 须有稳定的港元或美元来源，或按内地规则定期汇出 |
| 到期还本或提前还款 | 一次性，金额为贷款全额 | 若依赖内地资产变现并汇出，受额度与审批限制，时间上未必来得及 |

内地对个人购汇与跨境汇款有年度便利化额度与用途管理，对以外汇购买境外保险产品亦有规定，具体规则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内地银行的现行要求为准，本站不作解释，也不写任何资金路径。需要强调的是，IFS-PF 第 6 项的"贷款方可随时要求还款"与内地汇款的额度与审批时间叠加后，随时还款测试对内地居民比对香港居民更难通过：你需要的不只是足够的资产，还是能在贷款方给的期限内到达香港的资产。

## 币种：人民币收入供港元或美元贷款

香港的保费融资贷款通常以港元或美元计。港元与美元之间有联系汇率，波动有限；人民币与两者之间没有。以人民币收入支付美元或港元利息，人民币贬值时同样的利息要多付人民币；以人民币资产应对提前还款要求，所需人民币也相应增加。IFS-PF 第 12 项描述的汇率风险在教科书里是"贷款币种与保单币种不同"，对内地借款人则多出第三个币种——收入币种。[压力情景](/stress-scenarios/)的情景三用 10% 贬值演算了这一影响。

部分内地投保人会考虑以人民币保单配港元或美元贷款，或以人民币资产作补充抵押；这些安排是否可行由贷款方决定，且每一次换汇都发生在银行当时的汇率与点差上。原则只有一个：收入、保单、贷款三者币种一致时风险最低，每多一个币种就多一层风险。

## 规模与监管趋势

内地访客是香港长期保险新业务的重要来源。保险业监管局 2025-04-25 公布，2024 年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628 亿，按年增 6.5%，占个人业务新造保单保费的 28.6%，产品以终身寿险（59%）、危疾（28%）与医疗（5%）为主；IA 同时表示自 2025 年起暂停单独公布内地访客数字。2026 年上半年香港长期业务新造保费据媒体报道按年增 58.4%，IA 2026-08-20 通函则指出保费融资使用在同一时期显著增加，对部分保险公司已成为新业务的主要来源，并预告 2026 年下半年联合视察。两条线索叠加，意味着内地访客以融资购买香港分红保单的做法正处在监管关注的中心；对投保人的实际影响是核证更严、销售材料将被要求更显著地披露下行风险。

## 内地居民签字前的七项核对

1. 签署地点是香港，有出入境记录；在内地签的任何文件都不是香港保单。
2. 已签 IFS-MP，并理解保单与贷款合同都受香港法律管辖。
3. 已签 IFS-PF，第二组勾选里填的贷款方、贷款额、利率、期限与每期还款额与融资函一致。
4. 资产与收入证明真实，能被保险公司核实；没有被要求修改 FNA 数字。
5. 自付保费、每月利息与到期还本三笔资金的来源与跨境安排已经清楚，且符合内地现行规定（请在内地取得专业意见）。
6. 收入币种、保单币种与贷款币种的关系已经算过；人民币贬值 10% 的情景已经算过。
7. 税务居民身份、境外保单与贷款在内地的申报义务已经咨询过专业人士。

完整的流程见[申请流程](/process/)，通用核对项目见[核对清单](/checklist/)。

## 资料来源与日期

-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IFS-MP；IA 官网文件需人工打开） — 保险业监管局（原保险业监理处） 2016-07-08（2016-09-01 起适用） 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circulars/reg_matters/files/cir_20160708.pdf
-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IFS-MP 表格样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16-07 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circulars/reg_matters/files/ifs-mp.pdf
- Circular on action against non-compliant business models incentivising unlicensed selling of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to Mainland China visitors（HKMA 文件库副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24-06-12 https://brdr.hkma.gov.hk/eng/doc-ldg/docId/20240612-1-EN
- Provisional statistics of Hong Kong insurance industry for 2024（内地访客新造保费）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25-04-25 https://www.ia.org.hk/en/infocenter/press_releases/20250425.html
- Circular on the supervisory standards and key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premium financing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22-04-01 https://brdr.hkma.gov.hk/eng/doc-ldg/docId/getPdf/20220401-6-TC/20220401-6-TC.pdf
- Findings from IA-HKMA joint inspection exercise on premium financing（银行证明信问题） — 保险业监管局（IA）、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2024-06-27 https://brdr.hkma.gov.hk/eng/doc-ldg/docId/getPdf/20240627-1-TC/20240627-1-TC.pdf
-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 Premium Financing（第 12 项汇率风险） — 保险业监管局（IA） 2022-04-01 https://brdr.hkma.gov.hk/eng/doc-ldg/docId/getPdf/20220401-7-TC/20220401-7-T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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